你市《关于博乐市小营盘镇鲜食玉米加工厂项目建造用地的请示》(博市政发〔2020〕40号)收悉。依据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
一、赞同运用团体农用地1.3338公顷(设备农用地),以划拨方法供地,作为博乐市小营盘镇鲜食玉米加工厂项目建造用地。
二、要在同意的建造用地范围内运用土地,依照呈报的规划用处和同意的用地面积进行建造,不得私行改变土地用处。
三、要严厉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用地手续,加强建造用地的动态监管,保证土地节省集约运用,避免土地搁置。自用地同意之日起两年内未进行建造运用的,本批复主动失效。